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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青苗补偿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27日

  农业生产者因土地被占用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主要反映为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时因占用农户承包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该业务土地所有权并未变更,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
  农业生产者将未变更权属的土地在约定的时间内让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或青苗补偿费收入,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由地税机关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并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农业生产者中的其他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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