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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23日

  持卡消费越来越普遍。购物卡、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加油卡、商通卡……很多人持有不止一张卡。这些卡都是先付费后购买,通称预付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企业应知晓各环节如何开票和纳税。
  售卡环节
  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纳税:售卡企业发售单用途卡,或者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通常是购卡方支付一定资金取得等值的预付卡。售卡方虽然取得了预收资金,但未实现销售,因此这笔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
  然而,有些售卡方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这是实现了的销售收入,应当计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应参照主营业务而定。比如,加油卡适用税率17%,餐饮卡适用税率6%,售房卡适用税率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
  开票:售卡方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V2.0.11版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预收资金开票:售卡方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误开了专用发票,则因为开具了抵扣凭证,要计缴增值税。而购卡方抵扣凭证系违规取得,不能抵扣。
  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开票:根据购卡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视情况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时,应参照主营业务编码,比如美容卡即为“30705999”,加油卡(车用)则为“10701010102”。
  充值环节
  持卡方充值时,售卡方也是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售卡方向充值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环节
  纳税: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实现了销售,应计缴增值税。
  开票:不得向持卡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持卡方已在购卡或充值时取得了普通发票。
  提醒: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否办理预付卡,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车辆用油本来是可以进项抵扣的,但若用加油卡加油,却不能获得抵扣凭证,无法抵扣。
  结算环节
  有时候,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售卡方必然要向销售方支付货物或服务款项。多用途卡则为支付机构向特约商户支付。
  纳税:此时不纳税。前文已提及,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在持卡方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之时。
  开票:销售方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将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国税局、铅山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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