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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能开专票吗?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19日

  问: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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