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税务机关 对哪些营改增业务具有管辖权?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境内税务机关对境内发生的营改增业务具有税收管辖权。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针对不同营改增项目,判断境内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业务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销售服务
  除不动产租赁外,只要销售方位于境内,无论购买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发生于境内还是境外,境内税务机关均具有税收管辖权;如果销售方位于境外而购买方位于境内,则境内税务机关对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和不完全发生于境外的服务,具有税收管辖权。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境内税务机关不具有税收管辖权。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的判断条件与销售服务相似,但是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区别:只要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销售和租赁不动产
  不动产租赁实际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但是因为标的指向不动产,因此判断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与其他销售服务不同,而与销售不动产相同,即无论销售方、购买方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标的不动产位于境内,境内税务机关即具有税收管辖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4745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