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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对外经济业务如何履行相关税费扣缴义务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5日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及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规定等,与境外企业间发生的符合要求的经济业务,境内企业需要依法履行相关税费的扣缴义务。有的业务,境内企业仅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有的业务仅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而有的业务则既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同时也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那么,如果一家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了一笔业务,如何判定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扣缴义务呢?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才实行源泉扣缴。除此之外,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如: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除租赁劳务)、接受捐赠所得,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无须预提企业所得税。

关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营业税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需要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但也需注意例外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分别就各自税种的扣缴义务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有不同部分,也有交叉部分,在有交叉的情况下,发生符合条件的业务,支付方或购买方会同时负有预提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两项义务。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除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转让财产所得,不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劳务,因此,境内支付方仅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或相关税收协定及安排预提企业所得税即可。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中的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属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按规定除了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外,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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