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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建安企业如何防范预收款环节的涉税风险?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4日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仍将建筑业列入重点稽查行业,这说明虽历经多年的重点稽查,但该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建安企业主要涉及两大税种,一是营业税,二是企业所得税,而对营业收入的确认则是建安企业的第一大涉税风险环节,其中的预收账款环节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前置和基础环节。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预收账款环节来谈一谈如何防范建安企业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对建安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是与发包方(或建设方,下同)签订了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三是与发包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从这三方面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建安企业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否则将会产生纳税风险;二是从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的先后来看,预收账款环节应该是建安企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第一大重要环节,即只要建安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不会晚于其他环节对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

但是,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安企业故意隐匿预收款及推迟预收款入账时间的问题常常发生,其目的就是为了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偿占用应纳营业税税款的资金。由于建安企业从工程开始施工前就陆续收取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这中间时间跨度往往都很长,从一年到多年不等,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往往大到几千万或几个亿,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申报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安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的滞纳金,而且还很可能被处以大额罚款。由此可见,建安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如果在预收账款环节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将会构成巨大的纳税风险。

防范措施

那么,建安企业究竟如何防范预收账款环节的涉税风险呢?笔者从以下三大方面分别分析如下。

()必须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按规定入账

建安企业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给发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开具发票后应作:“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预收账款”。但是,相当多的建安企业往往仅是开具各种外购或自印的收款收据,或直接使用白字条收据,或以借款的名义开借款借据,有的甚至使用从税务机关领购的收款收据收取预收款,但不管开具什么,这些企业往往总是不按规定在账面及时、如实反映预收账款,而是将预收款以各种往来款的名义入账,如仅是作:“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当然更不会主动计缴相关应纳税费。实际上,这些企业不知道,大额往来款的贷方余额历来是税务检查的重点账户,所以,有此类问题的企业最好及时主动纠正。

()不能让预收款账外循环或体外循环

账外循环是企业虽收到预收款等相关款项,但建安企业不按规定记入大账,而是记入账外账或小金库后用于账外周转或各种开支。体外循环则是将应收的预收款不收回,直接请发包方将应付给自己的收入款项代付给自己的付款对象,用于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款或其他欠款等,建安企业在收到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费等发票后,往往会作:“借: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在账面及其银行账户则根本看不到也查不到收款的踪迹。建安企业之所以要将预收款账外循环、体外循环,其目的就是为了延迟纳税或不纳税。但实际上这些建安企业不知道,在将预收账款账外循环的情况下,尽管企业账面未反映收款的情况,但企业的银行账户(如银行对账单)往往会留下收付预收账款的轨迹;而在体外循环的情况下,企业也不可能有长期应付不付的大额材料款、工程水电动力等欠款,如果往来账户一旦出现此类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往往会跟踪追击并查明情况。所以,有此类问题的企业不要自作聪明,应自觉纠正存在的类似问题。

()不隐瞒且及时反映各项目部收入

由于相当多的建安企业的项目部都在项目所在地开设了银行账户,总部对项目部实行的是三级(或二级)核算,所以,对于这些银行账户,不仅总公司账面没有反映,而且税务机关也无精力去知晓各项目部究竟开设了多少银行账户,更难全面查证到汇入这些账户的预收款和结算收入,这种情况下,总公司账面往往都不反映或很少反映各项目部预收款的收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往往仅是开具收款收据或借款借据,只是在项目部的账面上反映了预收款,但大多数项目部总是等到工程最终结算才一并开具发票并计提相关税费。由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仅是在项目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负责扣税,如果项目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当地税务机关将无从知晓。又由于项目部往往远离总部,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也常常无法知晓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即每年的汇算清缴也仅能检查到少部分项目部的预收款,所以,两地税务机关对项目部营业税的征管往往存在很大的漏洞。

但是,由于建安企业的工程施工不可能没有预收款,且往往都是按照工程进度收款,所以,只要建安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集中缴纳了工程收入的大部分营业税,再对照建安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中序时付款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预收账款没有及时纳税的问题。

由此可见,尽管各地税务机关对建安企业项目部的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漏洞,让一些建安企业有机可乘,但同时也为这些建安企业埋下了纳税风险。所以,建安企业对各项目部的设立、日常管理和纳税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部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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