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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发电企业相关评估项目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16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涉及发电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发展很快,已经成为我国资产评估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发电企业产品具有特殊性,目前该类评估业务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为帮助相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较好地执行该类业务,针对发电企业的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及要点,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特别说明:本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照搬照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本提示所指发电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电能生产的企业,一般包括火力(利用煤、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燃料的化学能)发电、水力(利用水的位能和动能转换)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企业等。

其他类型的发电企业,如核能(利用原子核内部蕴藏的原子能)发电、地热能(利用地下热水和蒸汽的热能)发电、海洋能(利用海洋所蕴藏的能量)发电、生物质能(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发电企业等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提示。

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发电企业评估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我国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调查了解我国电力市场的布局、电力供需状况、价格机制,以及国家对清洁能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制订情况。充分认识国家产业政策对发电企业自身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进而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对发电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

二、充分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一)评估人员进行发电企业评估时,应核实发电项目建设是否取得有权部门核准文件(含前期批复、特许经营合同等),并关注相关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于已投产运行的发电企业评估业务,应核实被评估发电企业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能充分了解机组编号、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设计寿命、所属电力市场等信息。

(二)评估人员应重点关注发电企业最新有效的股东协议或章程中对权益和义务的特殊条款,如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投资机组经营指标的约定和股东约定的认缴出资比例等,并考虑此类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在评估由同一发电企业运行管理,但由不同出资人投资的发电机组项目时,评估人员应了解发电机组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和投资比例等,并关注相关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评估人员对发电企业评估项目中所涉及的发电机组资产,应关注其核准文件或特许经营合同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并核实机组移交的生产交接书、竣工决算书及批复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评估人员对发电企业评估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关注其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款项的权属瑕疵事项,并考虑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关注是否存在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价款;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关注相关批复文件的合规有效性,是否存在企业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补偿价款、相关税费等事项;对于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应关注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原因、处理方式,是否存在企业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补偿价款、相关税费等事项;对于长期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应关注出租人、租赁面积、租赁期间、土地类型及相关合规性文件等。

(六)评估人员执行发电企业评估业务时,应关注发电机组的电费收益权、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权属是否存在质押、抵押、融资租赁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属争议,并在报告中恰当披露。

三、做好发电企业的清查核实及市场调研工作

(一)发电企业的资产清查核实

1、资产清查申报阶段,应建议发电企业根据发电资产的特点、生产流程或管理方式,按发电资产生产系统、子系统将各单项资产进行排序申报,这样有利于对委估资产的清查盘点,技术状态的现场勘察、鉴定和分析,实现不重不漏。

评估人员在执行存在“一厂多制”的评估项目时,应关注不同发电机组的资产范围,特别是共用、公共资产的范围及内容,实现不重不漏。

2、评估人员应核实委估发电机组核准容量与实际容量是否存在差异,重点关注存在差异形成的原因,如自行扩能所引起的差异情况等,并充分考虑该差异对评估参数取值的影响,且应披露说明。

3、评估人员对发电机组资产进行核实时,对其中重要资产,如隐蔽工程和隐性资产无法现场清查时,应考虑采用替代程序,即对发电企业历史购建数据、技术图纸、运行数据等各类相关资料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以便确定其存在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专业判断或予以恰当披露。

4、评估人员应关注被评估发电企业是否存在“上大压小”关停机组容量指标、水权、碳排放配额、排污权、实物期权、海域使用权等信息,以确定发电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资产或权益。

5、评估人员应核实发电企业历史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调查了解机组实际运营指标与设计指标的差异情况和原因,并能充分认识发电行业发展周期、政策性盈利(或亏损)等。

(二)针对发电企业的市场调研工作

评估人员应关注被评估发电企业所处区域电力供需情况、上网电价、主要生产成本的历史变动情况,企业修理费、环境保护费、职工薪酬等生产成本情况,发电机组自身盈利能力情况,国家及发电企业所属地区税收政策,近期电力交易市场情况,国家对发电产业限制或鼓励情况及其他产业政策、机组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及其审批(备案)文件、国家对发电机组的总体规划及区域规划等。

四、采用不同评估方法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宏观经济发展、电力行业发展、电力交易市场和被评估发电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资料,合理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在发电企业评估中的适用性。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由于发电企业是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的综合系统工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应合理分析成本构成要素,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和其他费用的相互配比关系,不同系统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建筑工程费之间的配比关系,主、辅机设备购置费的配比关系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合理建设工期时,应分析判断发电项目建设所在地自然条件,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并关注施工过程中的非正常因素及与当前同类地区、同类机组的工期比较。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分析发电机组生产技术参数和技术经济指标,判断是否存在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如热电联产能效能耗指标超过限额)和经济性贬值(如环保排放超标),以及可能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估算各种贬值。

4、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定发电机组的经济寿命年限时,应持谨慎性原则,充分了解机组设计年限、已投运使用年限,已运行小时和有无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等情况,全面分析运行可靠性指标等生产技术指标、建设制造质量、更新改造和维护运行情况等资料,必要时取得相关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和检测结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知晓发电机组是单机系统运行,应关注各机组的验收投产年月、运行小时、运行状况等差异,特别是验收投产年月与财务结转固定资产年月的差异,设备更新改造的差异等。

(二)采用收益法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知晓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销售经营权是以发电机组为基础,未来收益预测期的确定,应在分析判断机组的尚可使用经济年限、更新改造及资产补充计划的基础上,采用相适用的测算模型进行估算。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分析判断评估对象、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等基础上,恰当选择与之相适用的收益法模型,并合理确定稳定期收入成本的预测或企业资产终值的可回收净值。

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采用,须在分析判断产业政策、机组运行数据、基础统计数据(如水力发电的水文资料、风力发电的测风数据等)、电量供需、装机容量规划等基础上进行确定,特别是年有效发电小时、综合厂用电率等生产综合性指标。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在建、新建或扩建已投产但尚未决算的发电企业评估时,应合理预测后续资本性支出,特别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知晓由于发电企业生产原理不同,以及所在区域、企业获利能力、经营方式和国家行业政策等情况均存有一定差异,需谨慎、合理确定折现率。

(三)采用市场法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分析可比交易案例与被评估对象的可比性,以建立合理的调整因素指标体系进行测算。考虑的可比性如火电企业的所在区域、机组类型、有效利用小时、容量、上网电价、供电煤耗、标煤价格等方面。

2、在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时,应恰当选择与发电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应当与发电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发电企业的可比性因素可从机组类型、容量规模、所在区域、资本结构、经营模式、行业政策等方面进行考虑。采用价值比率时,可考虑采用企业整体价值比率EV/发电量、EV/营业收入、EV/净利润。价值比率评估结果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五、重点关注发电企业相关价格机制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知晓,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须报有关部门核准,并能理解国家对电价是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制度。电价制定基本思路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知晓、理解并关注,由于发电企业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其执行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相对比较复杂。如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的上网电价;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的上网电价;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上网电价;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等。

这里所指上网电价是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涉及上网结算电价、标杆电价、特许招标中标电价、清洁能源补贴电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以及线路补偿电价。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核实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确定的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合理恰当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发电企业评估时,应知晓发电机组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需要参考电力行业的相关概预算规定、定额文件以及电力行业发布的“人材机”调整文件。并能关注到发电机组建设期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文件与评估基准日有效执行定额文件的区别,以及采用地方定额和行业定额进行取费计算的区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到因温室气体而启动的碳排放控制等相关规定,在执行发电企业评估业务时,应了解所在地区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企业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信息、自愿减排量和CDM项目信息等资料。

六、重视评估结论分析及确定

发电企业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应是在合理设定的评估假设下,获取可靠的信息基础上进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重点关注:发电机组的生产技术指标在行业内所处的水平,未来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所处地理优势、企业上网电价水平、企业人员配置情况、发电机组历史投资成本、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应注意分析同一个发电项目或者相同区域内所涉及的不同发电机组的可比性指标。如注意分析非流动资产评估结果与行业部门公布的有效造价指标(或价格指数)的差异及原因,并注意计算口径统一与相关适用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评估结论时,必须充分理解和考虑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市场环境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充分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重视利用专家工作

由于发电企业涉及资产类型多、专业面广,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标的具体情况,合理判断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与项目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如果发现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如采取业务培训和利用专家工作等。

对某些特殊资产技术、质量等状况进行判断或利用专业数据超出评估机构通常具有的能力时,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要求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如果委托方不接受此种要求,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该事项进行恰当假设,并将该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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