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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上报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3日

京会协[2017]13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内部治理,2010年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1年起执行。《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报表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决定自2018年起,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财务报表子系统”,于当年3月31日前向我会报送财务报表、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若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请于2017年10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说明原因及能够完成的报送期限。
  联系人:孙晓薇
  电子邮件:792887155@qq.com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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