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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须知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09日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3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汇综发〔201319号)等通知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2013年外汇年检事项安排如下:

一、年检时间

外汇年检时间为即日起至2013630日。

以往年度6月份特别是年检结束前,报送年检数据非常集中,网络和现场拥挤,建议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检时间内尽量提早报送年检数据,错峰申报。

二、参检对象

(一)20121231日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管理部办理外汇登记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企业)在管理部参加年检。投资性企业在境内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以下两种方式参检:

1、仅由投资性企业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投资性企业代为集中参检,具体情况有两种:(1)投资性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申报2013年年检信息,不需要为所投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材料;(2)未纳入投资性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畴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将经审核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交给投资性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电子表格需刻入光盘),由投资性企业转报至管理部年检办公室。

2、由投资性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参检。

(三)2012年未发生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进行外汇年检。

(四)外汇年检结束后,未参加、未通过外汇年检的企业,其在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系统中外汇登记状态设置为暂停,无法在外汇局、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需接受管理部查处、补检后才能恢复外汇业务办理。请各外商投资企业高度重视外汇年检工作。

三、年检内容

2013年年检信息包括2013年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经审计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中,外方权益确认表(见附件2)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其他财务报表有企业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四、年检报送方式

各外商投资企业首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数据报送手续,提倡“谁审计、谁报送”的年检方式,也可委托其他愿提供外汇年检报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直投系统)为企业填报年检数据后,不需要到管理部提交纸质材料,但应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事务所需要为企业查询年检状态,确认企业是否通过外汇年检,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1)。

五、其它

(一)外汇年检办公地点: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05室 (西客站北广场向西约500米路北)。年检联系电话:63978922。在管理部年检现场办理年检的,依据年检现场公示的程序办理。

(二)请企业留意年检有关通知和工作要求,主动参加年检。若接到管理部、开户银行催检通知的,及时上网查看外汇年检须知,请尽快参加外汇年检。

(三)未按时参加2012年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2013年外汇年检数据前,应尽快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到管理部接受处罚。管理部将直投系统设置为“暂停”状态恢复为“正常”后,企业按要求办理2012年补检及2013外汇年检。

 (四)没有更换外汇登记IC卡的企业,请尽快到管理部柜台更换IC卡后,参加2013年外汇年检。

(五)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已经北京市商务委批准清算、办理转内资变更手续的企业可不参加2013年外汇年检,但须尽快到管理部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六)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随时通过客户端关注企业年检状态,外汇年检状态为“已确认”方为完成外汇年检。

(七)如外商投资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遗失直投系统管理员(admin)密码,应向外汇年检办公室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企业或事务所应提交经法人代表签字的密码重置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外汇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年检申报数据等情况,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送外汇年检数据步骤

一、尚未在管理部办理过直投系统备案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请持以下材料通过快递或到管理部柜台办理登记手续。

1、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快递地址: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05室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年检办公室收。年检联系电话:63978922

请会计师事务所填写清楚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收到快递后反馈信息。

直投系统备案登记后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常用下载->2013年外商投资年检专题,下载直投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并安装到外网计算机(或者百度直接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按照下列方法为企业填报数据:

1、登录直投系统(1)选择申报类型:会计师事务所(2)企业代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3)用户名:admin4)密码:000000,点击登录,进入管理员界面,点击左侧用户管理—添加用户(新的操作员),在右侧出现的页面中填写事务所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退出管理员界面。重新登录客户端。以操作员身份进入直投系统。点击页面左侧“年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登记”,填写相关数据。

2、事务所确认“企业已授权”。

3、点击“年检信息EXCEL文件导入”,将之前保存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导入。

4、点击“下一步”,查看企业基本信息是否有误。

5、继续点击“下一步”,查看“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有误。表中各项目漏填和错填将会影响企业以后相关业务办理。系统自动对表中数据进行校验,如果系统出现错误提示,事务所应依据提示修改数据或在备注中对提示数据做出说明。

外方权益确认表中,有“审计意见”信息的选择,如果审计意见选择“无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意见说明可以不填写,选择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必须填写“意见说明”信息。

6、点击“下一步”,查看“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是否有误。请注意填写“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应付股利期末数”、“资本公积期末数”以及“盈余公积期末数”等,系统将自动对表中数据进行校验。如果系统出现错误提示,事务所应依据提示修改数据或在备注中对提示数据做出说明。

7、点击“下一步”,查看“利润表”是否有误。如果系统出现错误提示,事务所应依据提示修改数据或在备注中对提示数据做出说明。

8、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数据即提交到北京外汇管理部。

9、事务所成功提交企业年检数据后,不能通过直投系统再次提交或修改。若事务所认为提交数据有误,可致电北京外汇管理部年检办公室,申请将原申报数据退回。待年检办公室将事务所申报的原年检数据退回后,事务所端用户才能将数据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10.会计师事务所上报企业年检数据3个工作日后,请及时查看直投系统,确认企业的年检已通过。

二、已办理过外汇年检数据上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原方法登录直投系统。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及填报说明

 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备注

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其中:外方实到注册资本

二、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2.1 资本公积

2.2 盈余公积

2.3 未分配利润

三、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

四、外汇账户余额(含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 

附注:

1、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金额为:___ 人民币元。

2、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___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___美元,年末余额___美元。

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201212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也记入本项目。

“其中: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应等于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另外,外方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出资协议或章程已汇入、但尚未验资的资金,也应计入“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尚未验资金额。

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外资创投公司等)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和“其中:外方实到注册资本”时,应将属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部分的数据剔除,即对于仅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两项数据可填写“0”;对于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共同作为外方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填报属于境外投资者部分数据。

二、“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2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

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外资创投公司等)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并报表报送该项数据;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对其所设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权益法核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公司单独报表报送该项数据,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该数据填为“0”;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对其所设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成本法核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各自按其公司单独报表报送该数据。

对于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共同作为外方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原则报送;对于其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在按上述原则确定的金额基础上增加归属于境外投资者部分,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其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权益额。

三、“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四、“外汇账户余额(含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截至20121231日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外币银行存款余额合计数。对于尚未入账的在途资金等银行未达款项,可按照企业会计原则进行调整,并已经审计的金额为准,可不同于银行对账单金额。

五、附注“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金额”: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扣除应代扣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境外投资者的完税后股利。

六、附注“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经外汇局核准的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数。

七、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年检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规模填写。

八、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填报2012年外方权益的期初数和期末数,后续年度如需对期初数进行调整,应备注说明。

九、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除对外担保金额采用美元外),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其中, “外汇账户余额”和附注中的“对外担保”数据的折算汇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21231日各国货币对人民币和美元汇率中间价。

十、表中所有项目应按四舍五入法取近似值,以整数填报。

十一、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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