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2013年修订版)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02日
《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2013年修订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制定。并在原有基础上,结合中注协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重新予以修订。
一、申请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类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材料(在北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
2、近期1寸免冠彩照(粘贴在申请表相应栏中,领取执业证书时,再交一张同底1寸免冠彩照);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考核批准文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已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提供非执业会员证原件;
4、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验看原件留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5、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人事档案存在北京市或外地县级以上人才中心的:有存档卡的,看原件留复印件;有存档证明的,留证明信原件。
(2)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内退证明(看原件留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为农业户口的,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6、申请人注册前24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代扣代缴单位为其当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2)社保为个人缴纳,请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同时提供缴费的发票(或收据)及事务所为其报销参保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3)已有退休证的正式退休人员、原内退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退人员均不用提供社保证明。其余单位内退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由社保机构出具)。
7、与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8、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的意见。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
9、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申报材料附表2)。
10、事务所关于申报人员在本所专职执业的保证函(样式附后)。
保 证 函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XXX拟由我所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我所保证其不存在兼职、挂名等违规行为,并专职从事审计业务24个月以上。
XXX会计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四、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北注协提交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北注协正式下文批准后,事务所还应将新批准注册会计师信息补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实际操作步骤详见北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注册审批办法及程序”—“执业注册会计师申报须知”中的第十一条“具体注册程序”)
2、北注协在接到申请人书面提交和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3、北注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北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北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注协注销注册: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受理注册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到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