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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12年年报事项的提示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3年03月13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业务人员的理解和执行,提出如下提示建议。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年报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通知要求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提示如下:

一、通知概要

通知从完善工作机制、关注重点问题、健全内部控制、加强会计师工作、强化财政监管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2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与2011年相比,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方面、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方面、在财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更具体化的要求,可执行程度更高。

二、关于“企业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新分类”的问题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盈利管理的目的,通过对企业现有房地产重新分类,或者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模式,实现对当期利润的调节。

1. 重新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或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等,才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解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基本要求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就持有意图的改变做出正式决议,并且其使用状态已发生实际改变(或者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旨在改变其使用状态的活动,如开始招租、为了适应新的用途的需要而对其实施改建或者重新装修等)。

因此,对企业现有房地产的重新分类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谨慎对待。

2.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如果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则要求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同时,企业必须对其所持有的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同一计量模式。因此,企业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是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时,应当对上述各项规定中的限制因素的影响予以全面、谨慎的分析和评价。

三、关于“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除有确凿证据表明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随意变更”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会计估计变更应满足的条件是“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是“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

2012年度,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行业出现业绩下滑情况。面对业绩的压力,某些企业可能会采取通过改变与折旧相关的会计估计等方式进行利润操纵。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估计的情形务必予以高度关注,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和相关披露充分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关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工具的当期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所有费用”的问题

对于上述事项,财政部在20123月的财办会[2012]11号《关于取消股份支付计划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的规定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五、关于“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企业与政府发生的交易,应根据《收入》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正确区分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交易的确定,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在判断交易的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区分交易是互惠的还是无偿的。例如:政府通过招标定制开发某软件系统,政府支付交易对价,获得软件产权,是互惠交易,应根据《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政府行文单方面资助某企业或某类企业用于开发某类软件,产权归属某企业或某类企业的,是无偿的行为,应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营业外收入等。同时通过对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等的审核,明确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进一步确认其交易实质;如果交易属于政府采购的,需关注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六、关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税金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企业参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对留抵税额作为资产列报,相应地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结转未来期间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未来纳税义务发生时抵顶相应的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等待退还或抵顶以后期间应纳税款的多缴税款等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七、关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确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其中,“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对于“控制”概念的具体运用问题,相关的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已有专门阐述。对于被托管、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业务)是否具有控制权,是否应纳入托管方、承包方的合并报表范围,还是仍由其股东(或原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需要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权。

因此,企业将所属的有关主体交由其他方经营管理,或者接受其他方委托对有关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综合考虑有关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主体财务和经营决策、经济利益或损失的分享和承担、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期限、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和取消等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对有关主体具有控制,并据此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八、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方面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在评估财务报告重大风险时,应充分考虑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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