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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月1日起应向工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1年03月08日

新修订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要在每年31日至6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据此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于31日至630日,开展代表机构年报工作。

201111日前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持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登记证复印件到代表机构所在区县工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或企业监督管理科办理年报手续。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还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须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年报可采取网上申报和书式申报两种方式。采取网上申报的代表机构应登录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点击“年检验照”模块,进入“网上年检、年报、验照系统”,点击“外商代表机构年报”,按提示填报、提交年报数据。采取书式申报的代表机构须持登记证到所在地年报承办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并按要求办理。关于提交年度报告的具体流程、相关法规内容等详情可登录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

除确立年报制度以外,《条例》对于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等12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代表机构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擅自设立代表机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代表机构若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登记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也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市工商局将于31日起至831日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参报机构在所在地工商分局年报承办单位办理年报手续后应及时到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办理换证手续。201111日以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需提交年度报告,可直接到市局登记部门换证。换证期间,如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已经届满,应同时办理延期或注销登记。办理换证和登记所需文件证件材料的具体要求请详见市工商局网站。

《条例》中规定,代表机构是依法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隶属外国企业业务有关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外,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可以从事与隶属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及联络业务。上述规定明确了代表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范围,制定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登记机关受理审核时限予以明确,优化了登记管理程序。《条例》强化了登记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要求登记机关将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阅,对提高经济交往透明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扩大为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该规定为工商行管理机关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大大便利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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