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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国地税重点针对4类情形委托代征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12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并明确了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责任界定等。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理顺征管职责划分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提出要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正是对这一改革事项的进一步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可以使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完成原本分属两方的缴税业务。
  代征要签订书面协议
  《通知》明确指出,互相委托代征的国税、地税机关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相关义务。此举理顺了征管职责划分,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规范,解决了实际工作职责交叉和职责不清的问题。
  代征范围
  通知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下列情形确定具体代征税费的种类和管理范围:
  1.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
  2.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
  3.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
  4.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
  票据使用
  通知对互相委托代征中的票据使用进行了规范,在确保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有序的同时,也让纳税人办税更简便。
  通知规定,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可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
  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
  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受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含本级)国税、地税机关是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相关义务。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委托代征税款相关事宜。
  省国税、地税机关提出本辖区国税、地税委托代征工作范围的统一指导意见,进行管理监督,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持。
  责任界定
  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履行协议确定的管理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收缴、结报和税源变动等信息的核对,对受托方协议履行和为纳税人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发生退库等特殊事项,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受托方配合。
  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税务机关,由委托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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