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房屋出租应缴房产税 心存侥幸被处罚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7日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将一楼房屋出租给几家单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只缴纳了营业税,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对该公司补征房产税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未缴房产税款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房产税相关政策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期间对于出租房产则不需要同时再依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少缴房产税,在房产出租时利用手中其他税目的发票按约定租金开具给承租方,只缴纳5%的营业税,不缴纳12%的房产税。而承租企业因有发票入账也就不计较了。
对此,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房产出租依法应缴纳12%的房产税、5%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并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以其他发票代替的做法,让承租方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在给承租方带来税收风险的同时,也给自己留下了税收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