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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1日

财办建[2015]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提高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地方申报2015年该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范围
  (一)海湾(海岸带)综合整治及修复。
  支持污染较重、生态脆弱以及生态环境效益突出的重点区域开展海湾、海岸带综合整治工程,支持内容可包括:受损滨海湿地、滩涂等生态系统恢复,自然岸线恢复,环境监测、减灾能力建设,陆域入海污染和近海养殖污染等减排,近岸海域清淤疏浚等。每个沿海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可选择1-2个重点区域开展该项工作,以重点海湾或海岸带为单元,统筹安排综合整治的任务,恢复、提高海湾、海岸带整体生态环境功能。
  (二)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
  重点支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岛体、岸线、沙滩、植被等保护与修复,海岛生态实验与技术推广工程,国家领海基点保护等。每个沿海省份可选择2-3个重点海岛开展该项工作,以海岛为单元,统筹安排保护、治理任务,促进海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一)各省与现有工作基础、相关规划相衔接,以某一重点海湾(海岸带)或海岛为单元,编制海湾(海岸带)综合整治或海岛保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细化工作内容,工作实施方案以若干具体项目作支撑,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
  (二)工作方案应突出陆海统筹、自然恢复为主、保护优先、生态红线等原则和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以及政策措施,推广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
  (三)工作实施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任务明确,目标指标可量化、可考核,年度计划明晰,组织保障到位。各省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应突出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推进原则,确保实施后财政资金效益。
  (四)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将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遴选项目,择优支持,并加强监督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今后年度安排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相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
  省级财政、海洋部门组织相关重点地区,抓紧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申报材料于2015年6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方式。
  除报送纸质文件、材料外,还需报送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11
  国家海洋局财务装备司(010)68047027
  邮箱:soayusuanchu@126.com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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