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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也应于法有据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7日

  内容摘要:部分创投企业对上述营业税征收的内容是否属于计税范围,以及通过会议纪要而非正式通知的方式传达产生了疑问。
  近日(3月23日讯)有报道称,深圳市地税局的一份会议纪要提出,将对“转让限售股送转配股”征收营业税,而海南、福建等多地相继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不过,部分创投企业对上述营业税征收的内容是否属于计税范围,以及通过会议纪要而非正式通知的方式传达产生了疑问。
  据悉,上述会议纪要文件提到,在现行的营业税政策中虽未涉及转让限售股送转配股的问题,但送转配股是由限售股衍生而来,与由股权转化而成的限售股不同,其取得之时已是股票(金融商品)而非股权,因此对转让送转配股应该征收营业税。而一些业内专家则认为,不同于证券公司在有关公司上市时或上市后购买股票,并溢价卖出,创投企业在获得和出售上市公司送转配股的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金融交易行为以及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所以不应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转让限售股送转配股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衍生于限售股的送转配股到底是属于“股权利益”还是属于“金融商品”,并未给出准确的界定,由此导致企业与税务部门产生不同的理解,就连深圳市地税局也承认,转让限售股送转配股确实是当前税收的难点。而且,也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表述的不够清晰,过去几年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在全国各地普遍实施,而没有被主管机关叫停。
  笔者认为,此次地税部门突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变更优惠政策,并对过去几年中已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追溯补缴”,大有可探讨之处。
  首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确实急需清理和规范,但地方税务部门在清理税收政策时,对于本身存在争议或表述不清的税收条款,首先应该提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给予权威的法律解释,并出台文件予以统一和明确,而不是在不清不楚、争议巨大的情况下,直接由“宽”变“严”,这虽然顺应税收优惠收紧的“风向”,却不符合“依法治税”的精神。
  其次,在上述争议中,金融商品以及金融交易行为应如何界定,创投公司的原始股东权益是否涵盖股权洐生品,这些问题不仅事关税收法律概念,也涉及到国家政策取向。清理过滥、过乱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是当前我国政府的重要工作,然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是我国政府的强烈号召。税务总局日前就指出,要加大对实施创新驱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作出应有贡献。事实上,由于风险高、回报慢等原因,我国创投业很不发达,极大地限制了国内优秀人才创业和新兴公司的发展,使得很多科技企业只能纷纷求助于国外创投基金,导致大量利益外流。国内在鼓励创业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创投业给予积极支持。
  最后,过去地方政府给予创投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实现了政策设计的初衷,不仅吸引了投资,也促进了当地新兴行业的发展。如今,地方税务部门要废止这些优惠政策,并且仅仅是通过一个内部会议纪要便要对过去几年已经给予的税收优惠进行“追溯补缴”,既不严肃,也不合理,更不负责,是极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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