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路线图”明确 将分步分类实施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6日

  《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给出了“路线图”。
  记者也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采访了财税、法律方面的专家。
  全国人大授权仍然有效
  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完善面临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同时缺少相关经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全国人大当时授权,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复杂问题,立法机关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有关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现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格局已定,具体的举措越来越清晰,也积累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技术,全国人大收回授权已经有了条件,但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要将包括税收在内的有关暂行条例全部上升为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收回授权立法之前,全国人大1985年对国务院的授权以及国务院依据授权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依然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税收立法,将全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届时收回1985年授权,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此期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国务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税制改革需要,依据授权决定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全国人大的授权现在依然在有效期,是因为现在仍属于一个过渡期,将所有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废止全国人大1985年授权需要一个过程,但期间不能出现税收真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适时上升为法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一系列税制改革已经处在准备或正在进行的阶段,比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这些税种怎么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在具体工作中,有一些税种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进行试点,可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对相关税收条例进行修改,再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胡怡建认为,目前已经部署的税制改革,很多调整幅度较大,改革时期缺乏稳定性,所以在改革期间,不宜直接上升为法律,等制度技术成熟后再立法,这样既保证了改革的深化,也保证了立法的有效,也体现出分步、分类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杨志勇说,国务院修改暂行条例与全国人大立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一定都是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体现民意,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开征新税种直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根据实施意见,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也意味着开征的新税种将直接制定税收法律,首先要立法的应该是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州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胡怡建说,如烟叶税、船舶吨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一些税制相对稳定的税种,未来一个时期基本不需要进行全面改革的税种,可以将税收暂行条例直接上升为法律。
  胡怡建同时建议,对于一些同人民群众关系非常紧密的税种,以及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税种也可根据改革的进程应该优先考虑上升为法律。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475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