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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财政部:2014年营改增工作进展情况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9日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对这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说明营改增的重大意义。营改增从2012年1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由点扩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由“1+6”(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陆续增加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减轻了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实现了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2014年是营改增试点的第三年,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新旧税制平稳过渡,营改增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继续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制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两个税目涉及的所有业务都改征了增值税,试点行业已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3个大行业,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7个现代服务业。随着试点行业范围的逐步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二、试点户数明显增加,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根据税收征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比2013年底的270万户增长52%。2014年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继续让产业链中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环节分享改革红利。
  三、逐步完善试点办法,营改增政策体系更加成熟。针对试点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对试点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包括明确对所有国际货代企业提供的国际货代服务免征增值税、补充完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调整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项,以及明确部分航空运输企业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等,使营改增试点政策更加系统和完备。
  四、积极研究下一步改革方案,力争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尚未改革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据统计,上述行业涉及800余万户企业,年营业税税额约1.6万亿元。这些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特别是其中房地产业、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更是国际难题,税率、计税方法、抵扣方式、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的科学设计以及过渡政策的合理安排,事关营改增试点的平稳推进。因此,改革方案设计需十分慎重,既要统筹好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与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又要兼顾到税制的统一性与各行业的特殊性,还要处理好营改增的减税与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凝聚各界对营改增的改革共识。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和论证试点方案,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付诸实施,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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