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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为房地产税奠定基础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条例于12月22日正式出台,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业内认为,作为我国房地产乃至宏观调控的重要一环,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需排除多方阻力,但中央的空前决心最终推动条例落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顶层设计基本完成,转而进入正式落实阶段。
  事实上,全国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期工作已全面拉开帷幕。同时不动产立法工作也在推动。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7个省(区、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已正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启动了相关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其实就是指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联网,尽管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联网只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小部分,但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对于以税费调控为主的技术条件的建立、以“差别化”措施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调节存量房城市供求关系、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建立等调控手段的转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备受关注的“以人查房”,尽管没有明确写进《条例》当中,但从当前公布的内容来看,第二十八条里面已经提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这也就意味着尽管“以人查房”不会像之前媒体报道的那样可以随意查询,但不动产登记仍然具备“以人查房”的功能,对于整个楼市来讲仍然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预计的是,不动产登记后,可对“空置房”作出判断,可以据此采取相关差别化措施。
  张宏伟表示,可对存量空置房采取差别化“空置税”措施,或鼓励其中长期持有进行出租经营,发挥住房的居住作用,或引导其出售形成市场供应,缓解部分热点城市市场供求关系紧张的局面。
  《条例》中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与征求意见稿指出的“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有明显不同。
  中国指数研究院认为,《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介质,而电子介质的使用,为未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以及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今年以来,房产税提法已趋于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取而代之,作为底层架构的重要内容,建立全面、详尽的不动产档案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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