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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布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7日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2014年6月26日,OECD通过了15项行动计划中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并于9月16日对外发布。澳大利亚作为今年的G20主席国,将于9月19日对外发布。9月20-21日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将审议通过这8份文件,然后提交于11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G20领导人峰会背书。这些成果对重塑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完善各国税制意义重大;对促进我国税制改革,建立与我国对外开放和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同样意义重大。为增进社会各界对G20税改项目的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在网站(www.chinatax.gov.cn)正式对外公布这些改革成果的中文版本以及英文版链接,供大家了解、学习与研究。
  以下是对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一、背景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BEPS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此,2012年6月,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
  BEPS行动计划包括5大类共15项行动,将在2014年9月、2015年9月和2015年底前分阶段完成,并提交当年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然后,由当年的G20领导人峰会背书。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一共有44个,其中34个是OECD成员国,10个为非OECD成员国。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成果简介
  第一项成果是《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作为信息和通讯技术创新的产物,数字经济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演变和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的整合,也对基于传统经济构建的税收规则体系形成巨大冲击。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跨国公司可能利用网络交易方式,避免在任何地方设立有形的经营场所,从而在全球范围内规避税收义务。报告的结论是,数字经济因其对各经济行业的广泛渗透性、对无形资产的高度依赖性,以及对加速整合企业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成为BEPS的重灾区。但很难单独针对其制定政策,需要通过转让定价、防止协定滥用、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其他行动计划,以及相互协调的跨境交易增值税政策等措施,解决数字经济的BEPS问题。
  遗憾的是,报告未能提出最终解决方案,除因数字经济对各行业的广泛渗透性等特征使得独立解决措施难以制定外,参与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重大利益分歧使得各国的诉求和希望实现的目标差异较大,难以达成共识。
  第二项成果是《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混合错配是指由于交易所涉国家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或重复免税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和引起重视,与金融危机后各国银行业向其他国家大量转移亏损导致的税基侵蚀有关。
  合错配成果报告分两部分,分别对国内法和税收协定范本提出修订建议,着力于消除跨境交易中混合错配安排导致的税基侵蚀影响。
  第三项成果是《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有害税收实践是指各国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从而吸引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生产要素和经济活动,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有害税收实践侵蚀他国税基,扭曲资本的流向,造成部分税负向劳动力、不动产和消费等流动性差的税基转移,并给跨国公司留下双重不征税的可乘之机。为此,此项报告要求在2015年底前分三阶段完成对OECD成员国优惠税制的审议,制定对非成员国优惠税制的审议办法并完善现有税制审议工作框架。
  报告突出强调BEPS框架下对无形资产优惠税制是否有害的判定,要按照是否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是否与他国交换信息为标准。下一步,BEPS行动计划合作伙伴方(含中国)将于2014年11月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接受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对本国优惠税制的审议。
  第四项成果是《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协定滥用,泛指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不恰当地适用税收协定,获取本不应该获得的税收协定待遇。反协定滥用报告体现了四方面的成果。(1)完善税收协定范本条款;(2)国内法修改建议;(3)明确税收协定的本意并非用以产生双重不征税;(4)列举签订税收协定时通常应考虑的税收政策因素。
  第五项成果是中期报告,名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此项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解决跨国公司通过在集团内转移无形资产来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问题。此项成果报告所遵循的原则是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的角度,来确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的归属,解决税收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我国提出的一些重要观点在报告中得到考虑和合理体现,为我国今后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国际税收法理支持。
  第六项成果是《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此项行动旨在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分析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根据成果报告,同期资料报送将包括:分国别报告、主文档和本地文档,分别提供跨国企业分布在各国的企业的收入分配、纳税情况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指标,全球经营信息,以及一国税务机关所管辖的企业与集团内其它国家企业之间的主要交易信息,并与主文档共同作为进行转让定价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七项成果是《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应对BEPS问题涉及大量国内法和协定条款的制定或修订,为尽快实施各项措施,BEPS项目参与国还在研究开发一个多边法律工具,以起到具有同时重新谈判数以千计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效果。此项行动计划目前未形成最终报告,仅发布了一份必要性文件。有待进一步跟进,并视情况择机行事。
  三、行动计划的实质
  BEPS 15项行动计划内容与技术均十分庞杂,但归根结蒂遵循2014年2月G20财长与央行行长悉尼会议达成的原则,即,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目前的所得税国际规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于1923年建立起来的,已经运行近百年,主要是在所得的来源国与居民国之间进行税收权益的分配。分配的原则是:限制来源国征税权,促进跨境投资。该规则运行的结果是,跨国企业受趋利引导,既规避来源国税收也规避居民国税收,居民国与来源国的税基均被侵蚀,利润均被转移,转移的目的地是低税地和避税地。当然,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也有税率高低之分,企业利润自然也会向税率低的一方转移。当前,全球利润至少50%以上涉及国际交易,特别是企业集团跨境关联交易数额巨大。所有这些交易都可以在现有规则体系下进行避税筹划。筹划的结果是税收权益与实质经济活动的错配,经济活动发生地没有留下应有的利润,也没有获得应有的税收。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受到扭曲,税收公平面临挑战,国际税收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必须携手改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趋势。
  四、影响与应对
  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成果将在G20峰会上由各国领导人背书,虽然在法律层面并不形成硬性约束,但政治层面的承诺以及其他国家在行动计划框架下开展的税制改革,都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产生影响。不论行动计划的最终结果如何,我国都将面临接受新规则和履行义务的压力。
  改革的结果将产生三个层次的规则协调。第一是对各国国内税收立法的建议;第二是修订所得税领域的国际规则,主要是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三是形成多边法律工具,进行多边税收协调。第一个层次涉及立法主权;第二个层次涉及双边谈判权;第三个层次则要求参与国让渡各自的立法主权和双边谈判权。三个层次均主要涉及国际交易的所得税政策协调,与资本、技术和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直接相关。
  我们的观察是,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带给世界一次机会,也带给公平一个机会,那就是,税收与现实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可以相信,BEPS行动计划是建立相对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的一次良机。此前延续近百年的税收国际规则,基本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与诉求,发展中国家没有发言权也缺乏参与度。而此轮国际税改,中国和新兴经济体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和水平上,我们有必要也有能力参与其中,把握历史机遇,不辱历史使命。
  按照G20确定的BEPS项目时间表,全部行动计划将于2015年底完成,我国将继续积极参与BEPS其余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通过国际合作,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良好、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秩序。
  参与此轮国际税收改革也是完善我国国家税收国际方面一系列制度的一次良机。我们将结合中央确定的财税改革任务和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出的税收现代化建设目标,借鉴BEPS行动计划所产生的成果,修订反避税管理规程,加大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力度,完善跨境税源管理办法,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努力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在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同时维护好我国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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