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牟利两男子获刑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8日
湘潭两男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牟利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取资金过账等方式,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左右收取开票费,向47家公司和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8份,价税合计共计22391627.05元,其中税额共计3216082.01元。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郭鹏和傅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傅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2011年6月,郭鹏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牟利为目的,注册成立了湘潭鹏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公司于2011年7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从当月月底开始实际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经营。2011年7月,傅瑾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牟利为目的,注册成立湘潭富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公司”),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10月,郭鹏、傅瑾商定:由傅瑾出资15万启动资金,郭鹏具体负责鹏展公司、富裕公司经营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非法牟利,所得利润两人平分。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鹏展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取资金过账等方式,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左右收取开票费,向29家公司和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3份,价税合计共计15926317.55元,其中税额共计2314080.23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富裕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向18家公司和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价税合计共计6465309.50元,其中税额共计902001.78元。
案发后,郭鹏、傅瑾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傅瑾退赃10万元。郭鹏向国税局补缴了税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鹏、傅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郭鹏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傅瑾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郭鹏、傅瑾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两人在案发后有退赃和补缴税款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