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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明确

添加日期:2019年02月26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发出《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这是落实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保障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用药的具体举措。通知明确,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通知同时明确,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还明确了罕见病药品的定义,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首批罕见病药品清单。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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