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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资总额采取备案制 企业超发将被处罚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8日

  继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后,时隔两个月后,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此外,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昨日,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国有企业的权力、责任、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导致监管缺位、权益失衡,此次《意见》的出台把这些传统的弊端进行优化,并进一步加强了权力、责任、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而这对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也是至关重要的。
  据了解,《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此次发布的《意见》中,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工资总额采取备案制,二是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以往国企工资总额采取审批制,此次改为备案制后,使得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加大;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更是一个新的突破,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效益、行业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工资总额,避免“一刀切”现象,无疑会进一步调动员工积极性。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还提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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