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主席令第八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16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