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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09日

  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近日发布,这一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规章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3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基本准则》还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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