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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纳税人如何操作?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14日

  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开始,不到一年的时间,取消认证已逐步扩大到B级、C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对相关税务处理有何影响?
  取消扫描认证的进程和具体操作
  A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B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C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
  取消扫描认证的注意事项
  可每日查询选择确认抵扣专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优化完善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取消了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的限制,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税务总局32号公告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取消认证后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以上处理方式是基于扫描认证的,如果是已经取消了扫描认证的ABC级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呢?取消扫描认证的纳税人,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丢失前是否认证或选择确认,均可以登录平台确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需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仍应按规定取得并保存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取消认证后抵扣时限仍需注意。
  取消认证且抵扣时限延长,对纳税人来说都是利好消息。但仍应及时认证或登录平台确认,否则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即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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