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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免抵的增值税莫忘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专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2016年12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12万元,免抵税额为18万元,该公司会计认为不缴纳增值税就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并依法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因此,该企业应当根据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故企业当期的免抵税额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所以需要补缴城建税18×7%=1.2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当企业发生免抵增值税税额时,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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