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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闭幕 产权保护实施细则抓紧制定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议上强调,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细则,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产权的水平。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1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成为会议重要议题。
  此前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述会议上强调,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深入贯彻《意见》,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细则,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产权的水平。
  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这是上述《意见》印发后,中央政法机关出台的第三份规范性文件。同日,最高检察院还发布了一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人近期也在密集调研非公经济产权保护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各地检察机关也遵循产权保护理念,妥善处置了一批非公经济刑事案件。
  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发布哪些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进入了甄别纠正视野。“结合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相关工作需要极其慎重,在当地党委的统筹协调下进行,但既然工作目标已经确定,待有工作成果时一定会向社会公布。”北京一名刑法学者说。
  妥善处理历史案件
  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眼光予以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
  在1月16日举行的完善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批政府官员冒着很大风险下海经商,为了规避政策和丢掉饭碗的风险,所以产生了很多‘红帽子企业’或者挂靠企业”。
  “目前国内有几家知名企业都是从这种身份中走出的,不能用现在严格、明晰的公司法律去要求二十多年前的状况,应该给这些企业以机会。”朱巍说。
  2016年8月25日,山西栖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福祥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刑20年。栖凤实业公司即是一家“红帽子”公司,其前身为山西省宁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院判决中的重要依据是栖凤实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为国有企业,但法院判决中也没有国有出资的证据。”姜福祥辩护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庞理鹏说。
  湖南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汤新华近日表示,中央产权保护意见发布后,湖南省部分非公经济人士呼吁准备把握对历史“原罪”处理的政策。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称之为‘罪’,主张对一些因法律政策不健全而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不能因此后的法律政策调整和完善而称之为‘罪’。”汤新华说。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说,“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
  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中央产权保护意见刚刚公布,最高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即于2016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到广东、湖南展开调研,在此之前的11月25日,最高检察院也在湖南省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树立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对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尽量采取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
  这样的理念正在得到践行。江西省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该院在办理江西省国土厅原副厅长李江华涉嫌受贿案中,对涉嫌行贿的一名民营企业董事长改变了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让他如期参加了其公司投资1.5亿元的高炉磷酸项目论证汇报会,支持和保护了企业发展。”他说。
  湖北省一家市级检察院人士也介绍,该院在办理一起当地大型民营企业涉嫌单位行贿罪案件时,虽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一名副总经理同时进行了立案侦查,但只拘传了副总经理,“让法定代表人能在公司主持大局”。
  “办案人员还加快办案进度,在完成固定证据后对这名副总经理进行了取保候审,目前这家公司正在准备上市事宜。”他说。
  最高检察院1月9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上述意见还要求,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及企业和投资、生产、经营者、科技创新人员犯罪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
  据《法制日报》报道,法院在采取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在办理一起案件时,查封了某公司的机器设备,但是并没有限制公司使用被查封设备。在此状态下,该公司利用被查封的设备继续生产、销售产品,几个月后得以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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