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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19日

税委会[2016]31号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附表:1.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暂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暂略)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2016-2017税则转版对应表(一)、(二)(暂略)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件下载:
  附表1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附表2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pdf
  附表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表6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表8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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