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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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