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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PPP项目总投资1.17万亿 土地政策有所放开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14日

  资本市场连续“躁动”多时的PPP概念股,迎来政策落地。
  10月13日,财政部、教育部等20个部委联合发文,公布了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示范项目,共计516个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17万亿元。
  除了公布项目名单,20部委联合通知还明确表示,要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还对三批示范项目给出了时间表,要求“又快又实”落实PPP项目,第三批示范项目要求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采购。另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将及时拨付。
  对PPP尤为重要的项目用地问题,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有望解决实践中中标社会资本未必能获得通过“招拍挂”程序相应的地块这一问题。
  中西部地区项目数量多
  “申报的项目有50%的概率入选,中选率挺高的。”一位PPP专业咨询机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今年6月份,财政部、教育部、住建部等共计20个部委,发起了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共收到各地申报项目1070个,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2万亿元,涉及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养老等多个公共服务领域。
  10月13日,20部委联合发文表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详见附件),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从中选项目来看,市政工程项目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诸如垃圾处理、管网、市政道路、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均属于市政项目范畴。
  市政项目不少投资规模较小,如惠州市龙门县县城东区市政道路一期建设项目,投资额只有7840万元,与平均约23亿元的投资额差距不小。但部分属于市政工程的“轨道交通”投资体量较大,如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引入社会资本项目,预计投资额为276亿元。
  交通运输项目投资体量一般较大,如河北省太行山等高速公路,预计投资额达到898亿元。
  共有28个省份有PPP示范项目入选,上海等地未有项目入选。从省级分布来看,山东共计有47个项目入选,云南有40个项目,安徽32个,河北31个,四川25个,贵州22个——总体而言中西部省份项目数量较多。而重庆、天津只有1个,北京6个,项目数量较少。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又快又实”的要求,推动项目按期落地。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参与示范项目评审的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示范项目提出严格时间进度安排有助于推动项目落地,也有利于地方“稳增长”。
  此外,重申“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土地政策放开成利好
  在公布示范项目的同时,20部委还对PPP模式推行中的用地政策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济邦咨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竞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实践中不少项目对项目用地采取连片打包的方式,包括了公益、商业、住宅等多种不同土地属性,一些经营属性土地搭配一些纯公益项目用地。这次政策明确了供地边界,需要分别确定各宗土地供应方式。
  具体而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12.320, -0.04,-0.32%)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土地政策未能明确,曾是阻碍不少项目落地的重要原因。业内人士曾普遍反映的问题,如PPP项目通过合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后,由于土地仍要严格按照“招拍挂”程序出让,而土地受让方未必是中标的社会投资人。
  这次,政策明确“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金永祥认为这是个利好,政策进一步明确,合并实施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确定环节。不过,项目实践中其实已经较多使用这种方式,比如将土地因素纳入项目条件中去。
  李竞一表示,这一条有重大进步。土地需要招拍挂,和PPP项目确定社会资本采用的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能否保证社会资本拿到土地?原理上,“合并实施”应该能保证;但具体如何操作来实现这种“合并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通知还明文禁止了其他一些与土地相关的行为,如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等。
  金永祥表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前期开发是否是PPP项目,业内此前存在争议,这次政策加以明确。土地前期开发并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顶多算“政府购买服务”,而非PPP项目对应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有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少PPP项目资金仍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后续要禁止这种行为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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