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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残保金有疑问吗?可能这里有答案!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22日

  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不剩几天了,没有进行申报缴款的企业抓紧时间进行申报缴款,小编为您梳理了征缴过程中企业经常咨询的热点问题,一定要看哦!
  1、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答:2016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
  答: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答: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答: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计算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7、“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是不是上年12个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还是6月和12月两个月的平均数?
  答: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
  8、残保金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上门提交资料?
  答:(1)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期限内,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自行减免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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