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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24日

  根据实施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需要,为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本着简明实用、便民高效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大多数非金属矿也将改为从价计征。为平衡原矿与精矿的资源税负担,相应增加了应税产品销售额换算或折算的政策规定。为落实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资源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原资源税两张纳税申报表修订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既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也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主表反映从计税依据(包括计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到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的计算过程,简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计税依据的计算过程以及减免税项目有关情况,反映应税产品销售额需要折算、换算或者扣减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等情况。纳税人在填写附表后,主表相关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再次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二是将全部资源税税目(水资源除外)按征税对象归纳为原矿和精矿两大类税目填报。同时明确: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税目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一);以金锭和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二)。
  三是纳税人开采原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一),开采精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二);两类税目均开采,则附表(一)、(二)均应填报。凡不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附表(三)。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应税产品销售额之类的数据项。
  资源税申报表由过去的两张主表修改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虽然表样增多,但并没有增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工作量,同时又规范了资源税纳税申报工作,符合征纳双方税收风险防控的需要。
  四是规范了油气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三)中,要求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征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五是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一)中,比照其他矿产品设计了煤炭的平均选矿比,其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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