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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收入的及时确认有助于减少纳税成本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2日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甲公司时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服务,乙支付给甲报酬,且乙必须在要求甲为其服务的同时使得该服务达到一定的规模,为此乙给甲保证金125000元整。关于保证金合同约定,到期乙按合同规定履约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当年度乙支付给甲的报酬;到期乙未按合同约定,则甲不归还该保证金,即无论乙是否按合同规定履约,该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时都应该确认为收入,只是确认的会计方法不同。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合同规定期届满,乙未按规定完成合同,该笔保证金仍挂在甲公司其他应付款账下,并未确认收入。随后检查人员要求甲企业确认收入125000元,缴纳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税法分析:
  上述甲企业不归还乙企业的保证金,显然是属于甲企业收到的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该保证金收入的确认时点应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时点的要求,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案提醒纳税人:
  往来账款中往往会挂有平时不需要确认收入的款项,一旦条件发生改变,需要纳税人及时处理,避免该确认收入而未确认导致少申报纳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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