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预收款结转收入不能重复计提“三费”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31日
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地税稽查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对某房产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度取得商品房预售款16000万元,楼盘于2014年11月竣工,2013年收取的预售款16000万元中12000万元结转销售收入。该公司在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费时,2013年将16000万元计入基数,2014年度将结转的12000万元又作为销售收入计提三费,存在重复计提的问题。对此,税务机关做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税务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在此,提醒房地产企业的是,对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预售款不得重复作为三费计提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