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以案说法

转租房产收入 应按规定确认并纳税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物业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但其实际经营中,该企业包租了几处楼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收取租户的租金含管理费等,该企业以将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减除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了营业税,申报的营业税远小于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租赁合同印花税103万元,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共计80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转租房产无论转租多少环节,每一道环节都应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而非差额征收,不能扣除任何租赁成本。 吴巍
近期,栖霞地税局税务人员深入辖区内企业生产车间,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为企业提建议,帮助加强成本核算。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9323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