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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不动产投资入股怎么缴纳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案情简介:地税机关风险应对人员在日常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1月份以两幢评估价值为450万和360万元的房屋分别向两家公司投资入股,其投资入股行为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经核查,虽然都是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但该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规定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应按相关税法规定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
  一、该企业价值450万元的不动产投资协议中规定每年收取固定利润3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所以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300000*5%=15000元,城建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000*2%=300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二、企业价值360万元的不动产协议中规定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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