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虚开物管费抵房租 重新开票并被罚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04日
案情简介:日前,玄武地税局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对外出租房产价格普遍偏低,存在少缴营业税和房产税的疑点。经取证比对后,发现该公司房产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收入总额与房产租赁发票上的总开票数额不符,该公司将部分房租收入以物管费形式开具发票,虚开物管费抵房租少缴房产税。税务人员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纠正,对该公司补征了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款,加收了滞纳金,同时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重新开具房产税发票给承租单位。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租赁合同,按照合同上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由于租赁业和物业管理都是按照5%缴纳营业税,所以部分企业为了少缴房产税,在房产出租时,会将部分房产出租收入金额开具在物管费发票上,这样只需缴纳5%的营业税,不缴纳12%的房产税,而有些承租企业认为只要有发票入账就可以,所以也不对发票开具内容较真。
对此,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房产出租应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并开具房产租赁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的房租支出,必须取得正规的房产租赁发票才能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