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巧用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发现运费提前扣除风险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23日
不久前,某税务机关对A公司2014年度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所得税汇缴时运费提前扣除的风险,约谈后,该公司就此项原因补缴所得税50余万元。
该公司是化工生产企业,年销额近10亿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列明抵扣运费进项税额303万元,无其他营改增扣除项目。在所得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第15栏运输、仓储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2754.54万元,该金额乘以11%恰好等于增值税申报中运费抵扣进项税额(2754.54万元×11%=302.99万元),这说明该公司当年取得的运费全部进行了本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相关指南和解释,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明确只有属于批发业、零售业的小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该公司全年运费不可能全部都是销售发生的,如果是属于购买存货形成的运费,应进入存货成本,根据销售情况,逐步实现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将该问题与企业约谈后,企业认可了采购存货的运费作为期间费用当年度扣除的事实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将补税的时间性差异运费按照财务规定调整计入存货成本。
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信息更为丰富完整,税务人员在税收风险管理中一定要充分利用其中的信息,提高风险应对质效。同时,对纳税人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事项做好账务处理、纳税处理的辅导工作,避免以后出现同样的涉税风险。